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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郑某等4人盗窃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59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 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寄押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3日被押解回什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什邡市公安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贾某某(另案处理)与本案嫌疑人郑某、寇某某共谋贩卖银行卡给他人,寇某某找到本案嫌疑人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安排二人办理银行卡进行出卖,陈某某办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卡各一套,肖某某办理建设银行卡一套,并按照要求注册了中关村银行APP。陈某某与肖某某二人连同银行卡、身份证号码、预留电话号卡、U盾等交给寇某某和郑某,寇某某与郑某再转交贾某某。后犯罪嫌疑人寇某某、郑某接到贾某某通知:陈某某办理的农业银行不能使用,要重新补办一张。

2019年9月6日9时许,什邡市张某某被人以冒充熟人(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诈骗,通过工商银行向陈某某办理的农业银行转款4万元。

2019年9月6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寇某某一起按照郑某安排去银行注销了农行卡,并补办银行卡,办理完毕后,寇某某等人回到陈某某住处,登录中关村银行APP时,发现已注销的账户有3万元,且有其他人同时在登录该账户。寇某某觉得被欺骗了,就安排陈某某修改了中关村银行账户的登录密码。修改密码后,有人打电话、发短信给陈某某的手机,要求陈某某等人不许动账户上的钱。寇某某安排陈某某将被注销账户的3万元转到新办理的账户,去银行取款前又与郑某联系如何处理相关资金,后由陈某某到ATM机上提现2万元后交给寇某某和郑某,账户剩余的1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寇某某5000元,自己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分得其余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赃款2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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