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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9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宫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在莱阳市**镇其经营的**美容养生会所非法从事美容整形活动,从王某某(在逃)等上线处购进肉毒素假药后向他人销售或给客户注射进行牟利。2018年8月至10月宫某某先后两次向孙某某销售肉毒素假药920元;2019年3月19日,宫某某向胶州客户王某销售肉毒素假药一盒,销售金额人民币220元;2018年夏天,宫某某给张某注射肉毒素假药进行瘦脸,非法牟利人民币6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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