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9********,汉族,大专文化,朝阳市人,系朝阳市龙城区**部副**,现住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9日,李某某借用王某某、张某某的名义 ,虚构贷款用途,以其在阜新市细河区海清路阜新五金建材城的门市房作为抵押物,在朝阳市龙城区**部贷款共计900万元。在李某某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时任朝阳市龙城区**部**的宫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借用他人名义、提供不足值的抵押物、虚构贷款用途等情况下,仍向贷审会上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材料,致使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上述两笔贷款共计900万元。
经核对,截至2020年6月21日,张某某贷款欠本金449.18万元,欠利177万元;王某某贷款欠本金449.18万元,欠利225万元。后李某某同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一致意见,接受仲裁并以李某某、张某某名下房产以物抵债,截至2020年12月29日,抵债资产已被接收。案发后宫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