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7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街**号,住南皮县**小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01月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皮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宫某某为抵扣税款、多挣取利润,在2015年10月、1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取得大城县**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共计782175元,税额总计113649.34元。宫某某取得发票按照票面价税金额的8.5%支付对方开票费,其取得的发票已在南皮县税务机关进行抵扣。2020年5月,宫某某对上述发票进行了足额补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依法补缴了税款,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在此次犯罪后无新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地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案申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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