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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巷**号)。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1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10日,本案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月至9月期间,南京市江宁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从江宁**小额贷款公司向其控制的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37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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