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19年5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杆石桥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在经十路**饭店门口,四名女子因经济纠纷在此堵门滋事。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韩某某、张某甲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四名女子与酒店方在贷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谈判未果后,四名女子遂采取在酒店打横幅标语,用汽车隔离墩和电瓶车阻挡酒店汽车出入口,向过往酒店顾客大吵大闹的方式扰乱酒店正常经营秩序。在民警处理过程中,宫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执法,并自行坐在地下,大喊“警察打人了”,其余三人则推搡张某某,宫某某趁乱躺地后用脚蹬张某某小腿部,因推搡和蹬踹,导致张某某警衔肩章被拽断。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因与**饭店存在经济纠纷,其与姐姐、母亲等人共同到本市市中区**桥附近该酒店门口,通过举横幅、纸板、喊口号等方式索取债务。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张某某(男,41岁)带领辅警处警。张某某要求宫某某等人收起横幅,并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宫某某等人收拢横幅,但仍举纸板、喊口号,张某某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从宫某某手中收缴横幅时,宫某某拒不配合,并喊“警察打人了”,在争抢过程中,宫某某倒地,踢踹张某某腿部,期间张某某警衔肩章被扯断。民警张某某无明显外伤、未就医,裤上留有被踢脚印。增援民警到现场后,将宫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民警张某某对宫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宫某某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宫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