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路**号,住山东省栖霞市**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6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06国道171公里+348米处时,与前方行人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