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检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小名某琼,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白某某在普定县定南街道**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麻将机,吸引不特定赌徒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在赌场帮助白某某抽取水钱。2019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宦某某及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赌资11574.5元,并收缴赌博工具麻将机7台、塑料凳子34张。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普定县公安局扣押的赌资11574.5元已由该局上缴国库;扣押的麻将机、塑料凳子已由该局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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