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汉族,本科,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9********,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幢**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时许,宣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撮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3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宣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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