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2********,蒙古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有人报警称其被公安民警殴打,派出所民警侍波、木仁到达现场。发现:2020年08月30日23时29分,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蒙M*****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通古淖尔路行驶至新华街派出所门口敲门,民警发现宝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宝某某随即驾车离开,民警驾驶车辆在西花园小区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宝某某抓获。派出所民警将此案件移交交通管理大队李有润、赵瑞善、姜伟进一步调查处理。随后民警将宝某某带至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08月31日经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宁四中司鉴[2020]毒鉴字第250号鉴定报告显示,宝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62.9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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