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55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曾用名: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区**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因兴义市**办事处**社区**村**小区背后(小地名:**树林)处有树木存在安全隐患需砍伐,兴义市**办事处林业站、兴义市**安监站、兴义市**办事处**社区村委会、**房开共同协商,由**房开项目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树木砍伐,后**房开将此事交给兴义市**办事处****组组长李某甲处理,李某甲便让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对存在隐患的树木进行砍伐,并口头约定砍伐后的树木归官某甲。2020年8月下旬,官某甲邀约李某乙、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兴义市**办事处**社区**村**小区背后(小地名:**树林)处的林木进行采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算,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共24.5183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甲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到案以后对涉案的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本院认为,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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