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许昌**发品有限公司,1995年4月2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法定代表人官某甲,注册资本220万美元,经营场所为许昌市**工业园区。
被不起诉人官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55********,汉族,初中毕业,许昌**发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现住许昌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8年12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亚菲,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超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指定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以被不起诉单位许昌**发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官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1年间,许昌**发品有限公司和张家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许昌**发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官某乙、财务负责人刘某某经李某某(已死亡)介绍,许昌**发品有限公司接受张家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825.552568万元,税额119.952074万元。税款已全部作为当期留抵数额。2019年11月26日,许昌**发品有限公司将119.952074万元税款全部补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许昌**发品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李某某现已死亡,李某某与张家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关系不清,许昌**发品有限公司拨付给张家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去向不明,且案发期间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许昌**发品有限公司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不明,故被不起诉单位许昌**发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官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许昌**发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官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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