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营**号**室,暂住厦门市湖里区**花园**号**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向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三条球蟒,后卖给谢某某(另案处理)一条球蟒,自己饲养两条。经鉴定:上述三条球蟒(属于蛇目蟒科)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濒危野生动物。现上述三条球蟒均已被追缴。
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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