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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现暂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翰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19日18时,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和同事在双山镇双山街上吃饭期间饮了白酒,吃饭结束后,于20时40分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金海湖新区双山北路由毕节一中往文渊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湖新区双山北路2公里加100米门口时,遇有前方由驾驶人陈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川A973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F5533挂号车),官某某在制动过程中车辆侧翻后滑行与川A97389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官某某血液提取后送检,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4.31mg/100ml,达到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对官某某抽取血样后未及时送检(2019年9月19日21时抽血,2019年9月23日送检),违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第五条规定,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反映官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且已无法补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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