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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207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3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6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酒后驾驶浙J****1小型轿车途径路桥区路桥大道与南官大道叉路口往北2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官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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