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榆中县和平镇棚户区改造工地后勤厨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榆中县**镇**十字路段处,被榆中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官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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