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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非法拘禁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吉林省磐石市**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3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完毕;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完毕。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崔某甲为索取债务伙同崔某乙(外逃)、刘某某、侯某某、宗某某等人在磐石市**日租房、王某甲家等地非法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拘禁王某乙30余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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