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系青岛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该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蒋某某(已判决)从青岛**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青岛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30082元,税额62490.55元,上述发票已入账抵扣,案发后,青岛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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