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6********,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址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小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指使李某某砍伐他人杨树并卖掉。李某某在误认为树木归宗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叫上工人郑某某、吴某某于次日早上6时许在**镇**村、**村西砍伐被害人娄某某所有的杨树32棵,后卖于**木材市场吕某某,得款1580元,宗某某分得600元。后经武强县林业局鉴定,被盗的32棵杨树蓄积为2.27立方米。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盗伐他人林木,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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