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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号,受过刑事处罚(2015年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西山区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驾驶云DM****小型轿车,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K1876+500M(会泽县境内会宜线)处时,被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42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认定事实。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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