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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完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家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完某某应聘进入任某某(另案处理)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科技有限公司),完某某明知任某某等人组织的网络诈骗活动,仍参与其中。在任某某等人的组织下,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下载“易趣充值” APP购物平台并注册会员,之后该公司其他人员采取虚假购物订单,诱使被害人继续缴纳费用,从中骗取财物。经审计: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8日,完某某参与对刘某某等3人诈骗,诈骗金额7450元。案发后,完某某主动退缴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参与其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对完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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