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医院**,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路**号,住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在龙川县***大门处的快递收发点拿其本人快递时,将同在货架上的被害人吴某某未取的顺丰快递拆开外包装拿走,窃得一部全新的苹果11手机。宋某因害怕被人发现,便对其弟宋某甲谎称该手机为男朋友赠送,并将该手机邮寄给宋某甲使用。经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2020年3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499元。2020年4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五华县宋某甲处查获被盗手机,后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2020年4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川县***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抓获。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68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证明、谅解书、收条、工作证明、悔过书、现实表现情况;
2.证人叶某某、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龙价认[202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审讯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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