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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河南省项城市**街**号。因涉嫌 ,2019年11月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至6月底,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任法人代表的河南**皮革有限公司与衡东**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98923.13元,所涉资金于2015年4月28日、30日,衡东**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转账给河南**皮革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账户共计14万余元,案发后,马某某主动退赃14.7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虽然为河南**皮革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是否实际参与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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