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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了解“**链”投资网站的经营模式后(后更名为“**之家”、“**宏”),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向他人宣传该网站的经营模式,并引诱他人向该网站进行投资,进而发展其下线会员。

“**链”的经营模式:1.缴纳800元会费并经上线会员推荐后成为该网站会员,具有该网站投资资格。2.成为该网站会员后,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向该网站进行投资,投资金额经系统匹配后分配给从该网站体现的其他投资人,其他投资者从该网站获取自己投资的本金及利润后,投资者确认投资成功。3.投资者确认投资成功,其推荐人会根据相应的层级关系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4.投资者在发展下线会员时,投资者作为推荐人,根据其与下线会员的层级关系从其下线会员处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注册并使用的网站账号共五个,分别为1869377****、1869377****、1779371****、1329934****, 1732511****。其中账号1869377****下线层级6 层,直接下线9 个,总下线会员数581个;账号1869377****下线层级5 层,直接下线16 个,总下线会员数172个;账号1779371****下线层级1层,直接下线3 个,总下线会员数3个;账号1329934****和1732511****无下线层级、无下线会员。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于2020年7月6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到案后,已退回个人非法获利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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