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3********,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其兄长宋某乙因土地问题在宋某甲家院坝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宋某乙有辱骂语言,正好宋某丙(宋某甲、宋某乙父亲)在场,宋某甲听不惯,便与宋某乙发生推扯,在此过程中宋某甲将宋某乙打倒在地并用拳头对宋某乙胸部进行殴打,导致宋某乙左侧2、3肋骨骨折,经正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乙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宋某甲与宋某乙已达成和解,且宋尔云对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次犯罪系兄弟间土地纠纷引发,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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