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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宋某甲与其叔叔宋某乙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2019年3月2日,在新田县石羊镇石羊村宋某丙家,宋某甲持钢管击打被害人宋某乙小腿,造成宋某乙右侧小腿骨折,经永州金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乙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赔偿被害人宋某乙人民币二万元,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宋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乙因民间纠纷矛盾引发的,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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