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64********,汉族,大专文化,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栋**单元**号,无业,中共党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西港路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派警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首府碧桂园售楼处出警,民警肖永杰带领两名辅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因购房发生纠纷,并出示证件要求宋某甲、宋某乙离开现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不听民警肖永杰劝告,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民警肖永杰面部受伤,后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肖永杰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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