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采矿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9日我局接到上级转办关于**乡**砖厂大量毁坏耕地线索进行调查,经查2017年11月份宋某某在扶余市**乡**村**砖厂院内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动工开采矿产品中砂五千多立方米用于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经吉林省**地质调查所鉴定,涉案砂土种类为中砂;经黑龙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中砂资产总计10.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