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9日我局接到上级转办关于**乡**砖厂大量毁坏耕地线索进行调查,经查2017年11月份宋某某在扶余市**乡**村**砖厂院内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动工开采矿产品中砂五千多立方米用于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经吉林省**地质调查所鉴定,涉案砂土种类为中砂;经黑龙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中砂资产总计10.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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