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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街**村**号,系北京市**河**部业务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北京**快递从事业务员工作期间,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倒卖烟弹,仍然帮助王某某把从乌克兰购进的HEETS烟弹通过**邮寄给青岛的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宋某某帮助王某某邮寄的烟弹价格为人民币60355元。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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