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4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自家菜地非法种植罂粟,经清点,共计1087株罂粟幼苗。经依法鉴定:该1087株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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