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为了猎捕野猪,私自在竹溪县**镇**村**组余某某门前黄豆地内设置捕猎工具铁夹子三个,次日李某某来到黄豆地内被宋某某铺设的铁夹子夹伤左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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