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小名“大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02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部队服役,2019年11月份分配到高阳县**局(职工)工作至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住高阳县**街道***村**街。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微信,从“湖南今归”处以人民币525元购买赫曼陆龟2只;2018年9月20日、10月4日,宋某某通过微信,从“强嫂”处分别以人民币700元购买苏卡达陆龟各1只。2020年6月9日,高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宋某某家中查获苏卡达陆龟2只,赫曼陆龟1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只陆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0年6月9日,涉案物品被移交至保定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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