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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四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花园****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水族店,购买了一只豹纹陆龟和一只红腿陆龟。之后宋某某将上述两只陆龟放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花园****号的家中饲养。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缴获上述两只陆龟。经鉴定,送检的两只陆龟分别为豹纹陆龟、红腿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涉案的陆龟总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宋某某收购陆龟是为了当宠物饲养,并未对陆龟造成伤害,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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