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4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无业,住长宁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禁渔期内驾船在长宁县竹海镇益心村淯江河河段(小地名:晒米坝),使用渔网进行捕捞,之后长宁县公安局竹海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王某某发现上述情况进行了制止并报告竹海派出所。竹海派出所民警打到现场后对渔获物、渔网等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竹海镇政府工作人员将渔获物放生至淯江河河段。2020年4月15日,经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宋某某用于捕捞的渔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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