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1〕10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丈夫胡某某(另案处理)先后2、3次划船到**县**村千岛湖水域,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10余斤,并将渔获物出售给毕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胡某某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赔偿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赔偿费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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