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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1〕10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127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县****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丈夫胡某某(另案处理)先后2、3次划船到**县**村千岛湖水域,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10余斤,并将渔获物出售给毕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胡某某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赔偿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赔偿费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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