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个体。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裴某某在公里街**商务楼1014室宋某某的办公室,借被害人李某某5.6万元现金周转两个月。李某某分五次还宋某某5.95万元后欠对方3.1万元利息款,无力按时偿还。2015年1月10日10时许,宋某某、裴某某把到公里街**商务楼1014室商量还款的事的李某某,以还不了钱为由不让李某某离开,宋某某、裴某某白天、晚上轮流在宾馆陪同李某某,直到1月14日9时30分左右,民警接报警后,把李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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