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丈夫包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设立http://kegu********.xyz网站(客官慢走网站),后又设立网站APP,包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二人均为网站管理员,共同管理、经营该网站,将淫秽图片、招嫖信息等违禁信息发布在该网站上,以收取会员费、广告费的方式获取利益,利益均分,直至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收取会员费、广告费达人民币4万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包某某、张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仍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包某某用于收取该网站的会员费和广告费,并将违法所得用于家庭开支。
2020年5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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