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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村,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5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接受彭某某雇请,帮助彭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无证采伐桢楠树5株,在丹棱县无证采伐桢楠树1株。经检验,该6株桢楠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为3.1363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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