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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公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县**镇**路**栋**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6年7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17日、3月27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大理寺过桥米线店内,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先后2次购买12枚“鱼雷”,之后因其购买的“鱼雷”被水浸泡无法使用,宋某某便将12枚“鱼雷”扔入弓长岭消防大队附近河里。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宋某某微信****购买的“鱼雷”符合爆炸装置的特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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