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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81954********,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街道**村**号自家养殖院停放电动三轮车时,不慎将外孙邱某某撞倒,造成邱某某死亡。经鉴定,邱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自家养殖院内因操作电动车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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