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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吸毒,于2013年11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9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9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秦某某是在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受秦某某授意介绍购毒者潘某某给秦某某认识。2018年05月25日,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金某某和潘某某无法直接从秦某某购买到毒品冰毒的情况下,以自己问秦某某购买更加便宜为理由从中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使用自己的微信收取金某某毒资2000元,转账给秦某某,后从金某某处拿到毒品冰毒转交给金某某和潘某某,共计6份净含量3. 22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返还给被不起诉人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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