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花900元从厉某某手中购买冰毒,后将冰毒贩卖给周某某、刘某某(二人已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清、是否有牟利情节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