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湖北省**市**区***镇**村**组*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平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宋某某、许某某、罗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急用钱之际,假意借钱放高利贷给徐某某,实则通过签订虚高借条,层层垒高债务,最后达到非法占有徐某某房产为目的。

1、2018年12月6日,被害人徐某某经被罗某某介绍向宋某某借款3万元,后宋某某指使许某某出面借钱,在平湖市***都*幢*单元****室徐某某家中,诱骗徐某某签下一张3万元面额的借条,后许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某3万元,并要求徐某某取现9000元作为头期利息交给许某某,徐某某实际到手2.1万元。

2、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徐某某向宋某某借款4万元,宋某某在平湖市**花苑**幢*单元**室租房内要求徐某某签下一张4万元的借条,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某4万元并约定利息4000元,要求一周内徐某某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徐某某实际到手4万元。

3、2018年12月25日,宋某某要求徐某某偿还债务及利息,徐某某还不上,宋某某伙同许某某、罗某某诱骗徐某某签下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要求徐某某将***都*幢*单元****室的房产转卖给宋某某,并诱骗徐某某签下一张20万的借条,并要求扣除20万的头期利息6万及前面借款的本金7万及利息共计14万元。次日,宋某某将钱通过银行转账至徐某某账户,并指使许某某跟随徐某某到平湖市**镇的农商银行柜台取现14万元还给宋某某、许某某,后罗某某又要求徐某某偿还1万元利息,徐某某实际到手5万元。

4、2018年12月26日晚,徐某某在平湖市**花苑**幢*单元***室向宋某某借款4万元,宋某某伙同许某某、罗某某诱骗徐某某签下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要求徐某某先将2万元利息取出,后宋某某指使许某某陪同徐某某至银行将2万元取现并交给许某某,后宋某某将剩余4万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某。徐某某实际到手4万元。

5、2019年1月1日,宋某某伙同许某某、罗某某在平湖市**花苑**幢*单元***室诱骗徐某某再签下一张20万元的借条,并要求扣除这笔20万的头期利息6万,12月26日的债务6万,以及另外另外债务2万共计14万。次日,宋某某、许某某、罗某某一起到平湖**镇找徐某某,宋某某将20万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某,后指使许某某陪同徐某某到农商银行将14万取现,后徐某某以借钱赎车为由又拿走其中5万,罗某某要求徐某某偿还1.5万元利息,徐某某实际到手9.5万元。

6、2019年1月4日,徐某某向宋某某借钱,宋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某3万元。后宋某某要求徐某某将之前的债务汇总,诱骗徐某某合计写下一张49万的收条。

7、2019年1月11日,宋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在平湖市**大酒店底楼向徐某某要债,徐某某无法偿还,后宋某某等人诱骗徐某某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骗其这10万只是走流水,目的向徐某某家人多要点钱。宋某某、许某某警告徐某某赶紧还钱,这些钱如果再拖延两个月就要累加到75万,如果再不还就要求其卖房抵债。次日,宋某某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某10万,并指使许某某带徐某某至银行将10万元取现并交给许某某。后徐某某逃离平湖。

2019年1月15日,宋某某拿事先制造的虚假银行流水(59万)及其中10万、49万两张收条以及房屋转让协议,至当湖派出所报案谎称徐某某假借出售******单元**室的房产为名诈骗其共计59万元购房款,骗取公安机关立案及对徐某某上网追逃。在宋某某提供的59万银行流水中,徐某某实际只到手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对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处扣押的三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部苹果8plus手机、一部荣耀10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