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号,现住址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叶某某介绍从青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价税合计808663.01元,税额117498.04元),宋某某按价税合计9%支付给李某某开票费。后宋某某安排青岛**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17498.04元。案发后,青岛**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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