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三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家具有限公司,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经营上海**家具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省靖州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63,60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67,360.68元。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接民警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同案关系人刘某某的供述、湖南省靖州县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出具的《案情汇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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