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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虚开发票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0月15日至10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承包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潜山市水吼镇横中村的道路工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了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安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购买方为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发票金额合计为138800.97元,税额4164.03元,价税合计142965元。上述发票报账时被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入账,后被该公司于2019年10月在40号凭证中冲销,没有计入营业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

2、2016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在与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该公司位于潜山市水吼镇横中村境内道路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年初,在工程结算时,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与其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安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购买方为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发票金额合计290145.63元,税额合计8704.37元,价税合计298850元,后未被该公司入账。

3、2016年下半年,潜山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水吼镇横中村境内的道路工程,并将工程双包给余某某。2019年年初结算时余某某没有发票,得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可以买到发票,余某某花费3540元付款给宋某甲购买发票。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安徽**甲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张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购方为潜山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14563.11元,税额合计3436.89元,价税合计118000元,后未被该公司入账。

4、2018年上半年,王某某、李某某承包了安徽**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潜山市水吼镇高峰村境内道路工程。在工程决算时没有发票,王某某、李某某得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有购买发票渠道,两人支付12900元现金委托宋某甲购买发票,宋某甲收到现金后,再次微信联系购买了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5张安徽**甲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购买方为安徽**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发票金额为485436.90元,税额14598.10元,价税合计50万元,上述发票报账时被安徽**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入账。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调账冲抵,未计入企业所得税抵扣。

5、2018年上半年,安徽**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潜山市水吼镇横中村道路畅通工程发包给宋某乙施工,因工程决算时宋某乙没有发票,得知宋某甲能够购买发票,宋某乙花费6300元委托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购买发票,宋某甲微信联系卖方,购买了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销方为安徽**乙贸易有限公司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购买方为安徽**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发票金额合计203883.49元,税额6116.51元,价税合计21万元。上述发票报账时被安徽**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入账。该公司于2019年11月调账冲抵,未计入企业所得税抵扣。

6、2018年7月16日,安徽**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潜山市横中中心小学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同年7月份下旬,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宋某丙施工。宋某丙在学校附近程某某建材店购买材料,至工程结束决算结账时,宋某丙向程某某要发票未果。程某某得知宋某甲能够弄到发票,委托宋某甲开具了2张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安徽**乙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45864.07元,税额合计4375.93元,价税合计150240元。上述发票因宋某丙未及时到公司报账,至今未入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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