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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30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6********,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系河南省平顶山市**县,现居地系深圳市盐田区小梅沙村*栋***。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锦锋,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先后在南山区万象天地商场盗窃优依库商店7件衣服,盗窃露露乐梦商店6件衣服,盗窃无印良品商店9件衣服,盗窃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155元。宋某某在实施盗窃后当场被被害人发现并被万象天地商场物业人员控制,随后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盗衣服已经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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