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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其与同事杨某某同住的新昌县**街道**村**幢**号**室,从杨某某放于床头的钱包内窃得人民币15元。

2.同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同事王某某、徐某某合住的新昌县**街道**村**幢**号**室,窃得王某某所有价值人民币180元的华为NCE-TL10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0元。 

3.同年10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室从徐某某床头柜窃得人民币360元。

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三被害人均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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