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滁州市凤阳县**镇**社区**队**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滁州市南谯区居民陶某某、滁州市凤阳县居民缪某某、合肥市居民王某甲(均另案处理)预谋在本市紫阳林场盗挖朴树以出售牟利。同年10月19日,经陶某某安排,王某甲联系凤阳县居民宋某甲(另案处理),让其带领工人帮助其挖树,联系凤阳县居民王某乙(另案处理)驾车接送工人。当晚,缪某某驾车带王某甲,王某乙驾车带宋某甲、宋某某、宋某乙到紫阳林场。到场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宋某甲、王某乙、宋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受雇前来系盗挖朴树的情况下,仍然将四棵朴树破土铲根。10月20日,陶某某将盗挖朴树出售,非法获利9800元,王某乙非法获利650元,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宋某甲、宋某乙均非法获利350元。经明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朴树价值人民币9800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明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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