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国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宾馆**楼消防通道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取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钱包内有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中国银行卡一张和现金人民币134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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